税法虽然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有规定,但是营改增以后,超标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在政策上已经堵死了。原因就在于税法对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这个词的定义。
餐饮公司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案例背景:集团下面有一家做餐饮的子公司,主营业务是餐饮、住宿,由于是新成立的,年销售额400多万,因为很多原材料采购直接从农户和个体户手里采购,无法取得发票,因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这样税率按照3%,税负也还算比较合适。
2017年12月10日,餐饮公司将自己的一套门市房销售给个体户李某,售价872万元,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了,由此造成2017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税局要求按照规定划转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3月5日,税务专员张小盼突然接到税务局税管员的电话,说是公司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照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以后税率就要按照6%算,关键是餐饮公司没法取得进项税,一下子税负就升高了。
企业想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企业税务专员张小盼向钛客财税求助:税法不是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吗?公司的房屋销售是一个临时性偶然发生的业务,可不可以适用这一条呢?
营改增以后这条路已经基本堵死
可以明确的是:税法虽然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有规定,但是营改增以后,企业在政策上的路基本上已经堵死了。原因就在于税法对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这个词的定义。具体文件bug见下文:
税法仍允许特定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目前允许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从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来看,纳税人还有可能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来看,其实也只有三类纳税人可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自然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关键就看什么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最大的文件bug来了,这一定义在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中进行了明确。
文件有bug,实际操作不了,具体文件堵了实际操作的路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问题就来了,营改增以前,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是指营业税纳税人,其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达标可作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营改增之后,已经取消了营业税,除非是自然人或者非企业性单位,对于企业来说,现实中不太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因为企业全部都改成缴纳增值税了。
因此,对于该餐饮公司来说,虽然门市房销售是偶然发生的业务,但是,该餐饮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不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定义,也就不存在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纳税人纳税的依据,因此,餐饮公司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仍应该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建议税收政策及时立改废
可以看出,这是营改增之后相关规定没有及时更新,造成虽然有规定但无法具体执行的情况,有规定而不能用。建议税务总局能够及时对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立改废,避免企业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