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适用对象:企业、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公通字【2010】43号)
1、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3、关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治安保卫或者保安经营管理经验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这里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4、关于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问题。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浙公通字【2011】124号)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办【2012】149号)
(六)《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2012年10月24日发布)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具体见附录里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表)。
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必须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5年以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保安、技防等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注:以上提交材料共一份,申请书、单位出具的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验资报告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邮寄申请;上城区华光路35号,0571-8728042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杭州市公安局受理—杭州市公安局审核—浙江省公安厅审批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在30个工作日办结,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市公安局:0571-8728042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728049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城区华光路3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2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