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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发通知,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将再次降低……

2020/4/9 1:59:34发布136次查看

电车汇消息:4月7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从这几个修改调整的地方内容来看,都是在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要求。
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此处有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地方,今年2月10日工信部也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此前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也就是说把“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
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
而在今天发布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修改后的“技术保障能力”也删除了,
设计开发能力相关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相关要求:
要知道,此前的“设计开发能力”堪称是管理规定中的最严要求,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共17个条款,8个否决项,而否决项就意味着必须符合要求,而“设计开发能力”下,就有8个条款,其中3个是否决项。今年第一次修改后的“技术保障能力”只有2个条款,2个都是否决项。但是在此次的修改意见中,将这些要求全都删除了。
此外,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生产能力”也做了部分修改,其中在充电要求里增加了一项“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这一项调整是针对燃料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也是综合考虑目前产品及技术发展趋势的实际要求。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而对39号令施行前获得新能源生产资质的企业,也需要按照新规定进行改造,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否则将暂停生产。过去两年工信部就多次发布过公示车企清单,要求相关企业整改。
车企如果没有了生产资质,也就意味着无法继续申报新产品,基本就是给企业判了死刑,这次将前述的停产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可以说是给了困难车企极大喘息机会。
另外两项修改都是政策到期或有新政接替,属于正产调整。
文章摘自 电车汇 20200407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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